(2017)辽0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玉江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江,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张恒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初26号原告:张玉江,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东民村*组**号。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第三人:张恒尧,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开洪乡东民村*组5-1。原告张玉江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