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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升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升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647号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长江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怡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卫,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该公司客户经理,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龙升堤,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升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