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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冬旭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旭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56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冬旭,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深州市。2017年1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旭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闫宇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冬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李冬旭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州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17)。截止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冬旭用该卡透支21391.68元逾期未还,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李冬旭仍未归还透支款。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李冬旭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将透支款全部归还。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冬旭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冬旭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李冬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申请贷记卡一张。2016年3月,被告人李冬旭持该卡透支2万余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工作人员于2016年5、6月份两次向被告人李冬旭下达催收通知单,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李冬旭还款1000元,至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李冬旭透支本金21391.68元。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李冬旭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将透支本息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证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催收通知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另经本院委托深州市司法局调查,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故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冬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袁英飒审判员  刘艳敏审判员  殷萌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