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常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109号罪犯常建,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以(2015)宝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自2014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20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常建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建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