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6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文锋与王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锋,王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6690号原告:王文锋,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王召,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王文锋与被告王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525元,减半收取计17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庆国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