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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6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文锋与王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锋,王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6690号原告:王文锋,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王召,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王文锋与被告王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525元,减半收取计17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庆国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