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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邢继发与朱显林、朱显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继发,朱显林,朱显森,邢继发,朱显林,朱显森,邢继发,朱显林,朱显森,邢继发,朱显林,朱显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484号原告:邢继发,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村民,初中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朱显林,男,汉族,1963年7月4日,居民,中专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朱显森,男,汉族,1974年出生,村民,。本院在审理邢继发与朱显林、朱显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继发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继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继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继发负担。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