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邢继发与朱显林、朱显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继发,朱显林,朱显森,邢继发,朱显林,朱显森,邢继发,朱显林,朱显森,邢继发,朱显林,朱显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484号原告:邢继发,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村民,初中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朱显林,男,汉族,1963年7月4日,居民,中专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朱显森,男,汉族,1974年出生,村民,。本院在审理邢继发与朱显林、朱显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继发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继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继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继发负担。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