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龙法申请执行王留生、谢春霞、王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龙法,王留生,谢春霞,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龙法,男,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王留生,男,住嵩县。被执行人:谢春霞,女,住嵩县。被执行人:王东,男,住嵩县。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422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4227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