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汪德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汪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汪德龙,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15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德龙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玉案款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汪德龙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75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