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社稽责字[2016]第30号《,北京鑫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2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法定代表人武晓蓉,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宇丽,该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罗小彬,该单位干部。被执行人北京鑫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9号楼B101H室。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社稽责字[2016]第30号《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称,社稽责字[2016]第30号《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已送达北京鑫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该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为金玉善足额补缴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共计20958.84元。被执行人经催告后既未履行又未提供担保,故我中心向其送达了“京西社稽催字[2016]第11号”《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催告书》,但北京鑫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仍未履行补缴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社稽责字[2016]第30号《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社稽责字[2016]第30号《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炳汝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