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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4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周政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周政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4733号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瑞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麟,男,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阳,女,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周政龙,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政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麟,被告周政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租金57,060元(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及租赁保证金15,960元,共计73,0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5日,原、被告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号XXX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房屋租金为每月19,02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六个月一付;首次支付租金时,支付租赁保证金19,020元。2016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共计133,140元。2016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的租金114,120元。2016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解约协议》,约定房屋租赁关系自2016年10月26日解除,租金结算至2016年10月26日,被告应于2016年10月26日前向原告退还租金57,060元(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及租赁保证金15,960元。2016年10月13日,被告将系争房屋收回。2017年2月13日,被告仍未向原告退还租金及租赁保证金,恳请法院判如所请。周政龙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被告现在无力退还。被告妻子每月医药费就达1万多元。被告可以分期付款,每半年归还2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解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将系争房屋返还被告,被告理应按约退还原告所交付的租金57,060元及租赁保证金15,9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政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房屋租金57,060元及租赁保证金15,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50元,减半收取计812.75元,由周政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