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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645江苏景豪有限公司与权凯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权凯,江苏景豪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权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景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在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权凯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景豪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2016)苏0311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权凯向本院递交减免诉讼费申请书,由于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未获准许。2017年3月1日,本院按上诉人权凯上诉时预留地址向其邮寄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邮件于2017年3月2日妥投。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上诉人权凯仍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权凯申请减免交上诉费,由于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未获准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交纳,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权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雪晴审判员  单德水代理审理员徐海青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