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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景晓宁诉被告李霆、岳潇、王飞、鱼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晓宁,李霆,岳潇,王飞,鱼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795号原告:景晓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霆,男。被告:岳潇,女。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被告:鱼春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晓宁诉被告李霆、岳潇、王飞、鱼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晓宁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晓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晓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48元,减半收取9024元,由原告景晓宁承担。审 判 长  王文祥审 判 员  张彩霞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