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景晓宁诉被告李霆、岳潇、王飞、鱼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晓宁,李霆,岳潇,王飞,鱼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795号原告:景晓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霆,男。被告:岳潇,女。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被告:鱼春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晓宁诉被告李霆、岳潇、王飞、鱼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晓宁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晓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晓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48元,减半收取9024元,由原告景晓宁承担。审 判 长 王文祥审 判 员 张彩霞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