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常正利与万春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正利,万春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322号原告:常正利,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路娟,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春法,男,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正利诉被告万春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正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正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正利负担。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