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曲桂兰、李霞、李梅、李建辉与韩立成、王忠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兰,李霞,李梅,李建辉,韩立成,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曲桂兰。申请执行人:李霞。申请执行人:李梅。申请执行人:李建辉。被执行人:韩立成。被执行人:王忠。本院执行的曲桂兰、李霞、李梅、李建辉与韩立成、王忠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0)邹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传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