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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行审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陶自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陶自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4行审208号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陵县东升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永,局长。被申请人陶自兴,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5月23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字〔2016〕第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字〔2016〕第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梁屯村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8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2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屋。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限被申请人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字〔2016〕第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艳君人民陪审员  李昌军人民陪审员  卢开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常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