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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佳斌、杨振山与贺珍会、张博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斌,杨振山,贺珍会,张博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佳斌,女,194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杨振山,男,194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贺珍会,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张博仁,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佳斌、杨振山与被执行人贺珍会、张博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鹤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