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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许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754号原告许某,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耿某,女,汉族,1967年4月11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张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永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