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合源塑料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合源塑料厂,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尤水钦,尤水攀,李金莲,吴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71860R。负责人郑珊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培灿,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合源塑料厂,企业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新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986178-2。法定代表人尤水钦。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山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972586-6。法定代表人吴家先。被执行人尤水钦,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水攀,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金莲,女,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辉彬,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合源塑料厂、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尤水钦、尤水攀、李金莲、吴辉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合源塑料厂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支付借款人民币498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1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2200元;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尤水钦、尤水攀、李金莲、吴辉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合源塑料厂、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尤水钦、尤水攀、李金莲、吴辉彬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583执2910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498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同时启动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已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处置。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本院另案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为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