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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行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牟惠黎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惠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初137号原告:牟惠黎,男,汉族,1943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9581-2。法定代表人:江洋,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惠黎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惠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惠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惠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惠黎负担。审 判 长  刘静秋代理审判员  桂 克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