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甲与张某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甲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民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终结执行。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