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齐齐哈尔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4执74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黑0204民初2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依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某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xx元予以冻结。现本院已将xx元依法扣划至本院指定执行账户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经双方当达事人协商,现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给付执行款能力,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执7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付志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泽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