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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2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田相和、潘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田相和,潘晓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2923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米晋湘,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文欣,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汝炽,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相和,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潘晓凤,女,汉族,1978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田相和、潘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以被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29元,财产保全费1209元,合计诉讼费用273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