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终10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王某,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0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贺照群,职务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姚某莲,系原告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王某、赵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2632元,由上诉人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文审判员 张好栋审判员 牛珍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