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491张家港市荣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吴建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荣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五村22幢7号。法定代表人:朱建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党,男,1982年12月27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楠,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家港市荣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因与吴建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市荣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家港市荣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市荣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荣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