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枚与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枚,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张枚,男,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坡箭弓山。法定代表人胡建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枚与被执行人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被执行人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持有的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490股股份归申请人张枚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