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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杜平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杜平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33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负责人吴道武,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平军,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杜平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燕婷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平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如下: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总额合计24007.02元【其中本金23152.62元,透支利息236.65元,滞纳金(2017年后为逾期还款违约金)414.47元,手续费203.28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7日止���此后的利息按照领用协议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8月9日向原告申领信用卡(粤通卡卡号为62×××81)。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截至2017年2月7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24007.02元。虽经原告多次电话、发函、上门等方式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等有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签名同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记账日起���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领用合约对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均有列明。消费分期细则与账单分期细则均约定,被告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的手续费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分期时原告网站公告为准。另查明二:截止到2017年2月7日,被告拖欠原告欠款本金23152.62元,透支利息236.65元,手续费203.28元。依据原告提交的交易流水明细,在2017年年前被告共拖欠原告滞纳金247.3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手续费等,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利息。截止到2017年2月7日,被告拖欠原告透支利息236.65元,此后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透支利息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关于滞纳金。原告主张自2017年后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但领用合约并未对此作出约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据原告提交的交易流水明细,在2017年年前被告共拖欠原告滞纳金247.33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平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拖欠的欠款本金23152.62元及透支利息236.65元、滞纳金247.33元、手续费203.28元(利息计算方式: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财产保全费260元,合计46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60元,由被告杜平军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