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执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德妹、陈秀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妹,陈秀林,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2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德妹,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陈秀林,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张金凤,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2017年3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秀林、张金凤的银行账号存款人民币365434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秀林、张金凤的银行账号存款人民币36543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