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段良鹏与廖艳梅、黄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良鹏,廖艳梅,黄利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836号申请执行人段良鹏,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廖艳梅,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黄利新,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廖艳梅文夫。本院在执行段良鹏与廖艳梅、黄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