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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孝感市融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运春、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孝感市融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运春,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财保15号申请人:孝感市融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51号温馨家园2101-2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86444680B。法定代表人:郑瑞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代签法律文书。被申请人:许运春,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被申请人: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兴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058137392R。法定代表人:沈宾,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孝感市融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许运春、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7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孝感市融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08128020170000009)。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孝感市融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许运春、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5万元的财产。其中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孝感市融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艳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