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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芦振东与陈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坤,芦振东,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异8号异议人叶秀坤,男,汉族,1980年1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芦振东,男,汉族,1978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陈鹏,男,汉族,1977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芦振东与被执行人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叶秀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叶秀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提出的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叶秀坤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叶秀坤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爱民审判员  郝玉华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