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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祥龙四五酒业有限公司、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支行,河南祥龙四五酒业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向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南祥龙四五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支行诉河南祥龙四五酒业有限公司、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郑民四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支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祥龙四五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现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郑民四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超审判员  杜 虎审判员  遆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