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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崔金刚与被执行人崔金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金刚,崔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97号申请执行人:崔金刚,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崔金峰,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崔金刚与被执行人崔金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建交民初字第05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