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39号原告:孙某,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赵某,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孙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吴坤潜人民陪审员 梁坤杰人民陪审员 杨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青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