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秀芳、王书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芳,王书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芳,男,1953年3月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干部,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王书惠,女,成年,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芳与被执行人王书惠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书惠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5)高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