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伍晓黎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伍晓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675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4295702J。法定代表人:郭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军,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晓黎,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晓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秀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