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木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普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木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普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恒盛阳光鑫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郑太江,王蔓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木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29、31号。法定代表人:王鹏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驰,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普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35号底商-1号。法定代表人:李冠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盛阳光鑫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晨阳道中段南侧昕旺北苑18-6号。法定代表人:徐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太江,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蔓萍,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上诉人天津木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普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盛阳光鑫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郑太江、王蔓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2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普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天津木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木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普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木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天津普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上诉人天津木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上诉人天津普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东审 判 员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