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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郎红豹与河北永上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红豹,河北永上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623号原告:郎红豹,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宁晋县东汪镇小河口村人,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敏,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宁晋县东汪镇小河口村人,现住宁晋县。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永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法定代表人:夏暖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郎红豹诉被告河北永上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郎红豹撤诉。案件受理费841元,由原告郎红豹负担。审判员  董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保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