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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秀兰与林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兰,林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992号原告:孙秀兰,女,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先,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林斌,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受理原告孙秀兰诉被告林斌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林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06年就居住于青岛市市北区,请求将案件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林斌自2006年起与其妻子即居住于青岛市市北区x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至今已超过一年。故青岛市市北区系被告林斌经常居住地,因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林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