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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8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坚、黄阿儿与被执行人李在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坚,黄阿儿,李在城,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8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坚,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黄阿儿,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李坚,系申请人黄阿儿的配偶。被执行人李在城,男,汉族,教师,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玲,女,汉族,护士,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坚、黄阿儿与被执行人李在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坚、黄阿儿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在城、李玲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6989.08元及利息的请求后,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在城、李玲东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华东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作出(2016)闽0881执1885号和(2016)闽0881执18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玲在漳平市医院和被执行人李在城在漳平市永福初级中学扣除必要生活费用的所有工资收入。经查,二被执行人李在城、李玲有在漳平市菁城街道赤山路6号202室集资二手房一套,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以该房产没有多少执行价值为由不要求查封、处置。被执���人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的房产和本院逐月扣留提取的工资收入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在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处置结果告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处置,已致本院不能对该财产的处置,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本院已采取逐月扣留提取执行措施,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