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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平邑县供销亚岱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供销亚岱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供销亚岱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供销亚岱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祥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