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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与郭涛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148-1号申请人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被执行人郭涛。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与郭涛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郭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涛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涛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涛名下,牌照号为冀FE37**、冀FE81**、冀FE65**、冀FE65**、冀FE59**、冀FE71**货车六辆;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