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高杰与王光战、杨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杰,王光战,杨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04号原告:张高杰,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王光战,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被告:杨素芬,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山东省单县。原告张高杰与被告王光战、杨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张高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高杰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原告张高杰负担。审 判 长 许春雷人民陪审员 朱大勇人民陪审员 母凤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道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