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8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天元与周铁才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天元,周铁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609号原告罗天元,男,生于1976年6月11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周铁才,男,生于1972年7月14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天元诉被告周铁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天元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天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罗天元负担。审 判 员 邓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林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