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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梅友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梅友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35号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男,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友刚,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友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以欲与梅友刚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钰婷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