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更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志另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志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78号罪犯冯志另,男,1961年8月20日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宣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志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冯志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恩中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冯志另于2010年5月24日入监。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29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冯志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全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冯志另予以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志另在交付执行后能接受教育改造,一贯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冯志另自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距本次提请减刑已间隔二年以上,在此期间,获得2次表扬、3次记功的五次行政奖励(2014年第4季度表扬、2015年第2季度记功、2015年第3季度表扬、2016年第1季度记功、2016年第3季度记功)。罪犯冯志另于2013年1月14日缴纳罚金1000元,2014年9月24日缴纳罚金1000元,2016年12月14日缴纳罚金300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复制件。本院认为,罪犯冯志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志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茂仕审判员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