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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兆昇、蓬莱祥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兆昇,蓬莱祥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祖青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昇,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祥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蓬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兆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祖青,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进红,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兆昇、蓬莱祥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祖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诉请确认2008年7月9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前提是被上诉人具有蓬莱祥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而本案上诉人王兆昇、蓬莱祥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祖青对被上诉人是否具有蓬莱祥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请系两个不同的诉,你院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股东资格纠纷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对本案裁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少华审判员  孙 威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