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伦连与吴显群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伦连,吴显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293号原告:王伦连,女,生于1971年8月20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被告:吴显群,女,生于1979年5月3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伦连诉被告吴显群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伦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伦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伦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伦连负担。审 判 员 刘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袁兴琴书 记 员 李正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