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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伦连与吴显群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伦连,吴显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293号原告:王伦连,女,生于1971年8月20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被告:吴显群,女,生于1979年5月3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伦连诉被告吴显群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伦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伦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伦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伦连负担。审 判 员 刘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袁兴琴书 记 员 李正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