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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平、重庆万州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平,重庆万州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3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平,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万州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林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坤云,重庆熊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任平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万州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平申请再审称:任平在和美医院做人流手术,因和美医院的医疗行为给任平造成损害,经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和美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与患者因素对损害后果系同等因素,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缺乏公正性,不应当被采信。因和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任平不能正常工作,到处求医,任平提出的各项损失应当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和美医院的责任划分和任平的损失如何认定。首先,对和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和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程度与患者因素难以划分,考虑属同等因素为宜。”任平在一审诉讼中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在二审期间,任平提出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根据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和美医院与任平各承担50%的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次,任平提出的损失主要涉及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任平在一审诉讼期间提交了六份盖有重庆市万州区鸿鸣套装门厂公章的收条,该收条无出具重庆市万州区鸿鸣套装门厂经营者的签字,只有该收条也不能充分证明任平从事套装门销售的事实。二审法院根据和美医院的自认酌定1500元的误工费并无不当。因任平未提供交通费票据,考虑到其就医地点、次数等因素,酌定交通费100元符合本案实际。因任平并未提供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关于任平需要营养费的意见,其提出的营养费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原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5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并无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平的再审申请。积9民终字第,本案再次处理不当驳回任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