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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 公司与郑开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郑开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187号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郑开龙,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开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诗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昕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