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6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海萍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萍,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561号原告:王海萍,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法定代表人:游达,经理。原告王海萍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海萍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萍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祥英 来自